独立法条

汽车贸易政策第十二条

第三章 汽车销售

第十二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制订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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