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贸易政策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汽车贸易政策第十二条第三章 汽车销售第十二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订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