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 第一节 控制行为

第九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指使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