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 第一节 控制行为
第七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和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 第一节 控制行为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和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