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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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