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多次重大违规或者其他重大风险隐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