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多次重大违规或者其他重大风险隐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