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应当包括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持股目的和持股情况,并应当逐级披露至享有最终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应当包括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持股目的和持股情况,并应当逐级披露至享有最终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