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 第五节 监管配合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转让股权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应当在转让期间与受让方和保险公司共同制定控制权交接计划,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稳定,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控制权交接计划应当对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承诺的行为约定处理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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