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 第五节 监管配合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