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 第五节 监管配合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对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策略和发展战略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