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 第五节 监管配合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了解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政策,根据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意见,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中国保监会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等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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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