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 第三节 资本协助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