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 第三节 资本协助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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