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 第三节 资本协助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保持财务状况良好稳定,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持续的出资能力。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依法责令其增加资本金时,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保险监管的要求。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 第三节 资本协助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保持财务状况良好稳定,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持续的出资能力。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依法责令其增加资本金时,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保险监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