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 第二节 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支付或者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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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