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 第二节 交易行为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支付或者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