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开发银行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主要包括各类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内审和外审报告、风险分析报告以及监管需要的其他资料,根据需要列席开发银行相关工作会议等;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发银行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主要包括风险状况、国家战略落实情况等; (三)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突发事件情况,预判重大风险变化趋势,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四)建立监管评估制度和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发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主要业务风险等情况进行专项或综合评估; (五)定期总结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对非现场监管数据变化、发展趋势和运行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分析,形成书面监管报告; (六)定期召开监管通报会,向开发银行通报主要风险和问题,提出监管要求。同时根据风险情况,与开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设部门等进行监管会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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