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激励约束

第五十三条

开发银行应当根据开发性金融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岗位实施薪酬延期支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追索扣回等制度确保激励约束并重。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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