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资本管理

第四十八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治理结构和管理职责,确保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至少每年实施一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