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资本管理
第四十八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治理结构和管理职责,确保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至少每年实施一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资本管理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治理结构和管理职责,确保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至少每年实施一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