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三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聘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银监会,并按照有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轮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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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