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三条开发银行应当建立与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压力测试体系,定期开展压力测试,覆盖各类风险和主要业务领域。压力测试结果应当运用于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