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发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通过并表管理对银行及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总体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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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