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有效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 开发银行应当加强对汇率风险及利率风险的识别与计量,及时评估和应对汇率及利率变化对业务的影响,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报告机制和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管理机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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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