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国别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流程,确保具备足够的资源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 (一)对境外借款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核查资金实际用途,防止贷款挪用。审慎评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 (二)完善国别风险评估和内部评级程序,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充分识别业务经营中面临的国别风险,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应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三)根据风险偏好,合理设定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有效监测限额管理情况。明确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及时足额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