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环境与社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情况进行专项和全面的评估。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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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