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由总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以及银监会行政许可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开发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置首席风险官、首席审计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等职位协助行长工作。 高级管理层按照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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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