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由总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以及银监会行政许可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开发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置首席风险官、首席审计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等职位协助行长工作。 高级管理层按照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高级管理层由总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以及银监会行政许可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开发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置首席风险官、首席审计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等职位协助行长工作。 高级管理层按照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