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每年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应当具有与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以及职业操守。 部委董事代表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发挥在重大决策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部委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书面授权本部委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履职时,由开发银行提请相关部委推荐继任董事人选。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