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制订业务范围和业务划分调整方案、章程修改方案、注册资本调整方案以及组织形式变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议批准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债券发行计划、风险偏好书、资本管理规划、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方案、内部审计章程和内部审计机构、年度报告等; (三)审议批准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银行担保业务除外)等; (四)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方案; (七)审议批准内部管理机构以及境内外一级分支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方案,对附属机构的设立、资本金变动等作出决议,审议附属机构章程; (八)决定对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考核和奖惩事项,决定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含董事长)、监事(含监事长)和总经理(行长)人选; (九)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开发银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及制度,对开发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一)积极发挥对外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意见; (十二)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