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指在开发银行担任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在开发银行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包括部委董事和股权董事。部委董事由相关部委指派的部委负责人兼任,股权董事由股东单位负责选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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