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