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农药登记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登记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