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负责农药登记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和评审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和尚未公开的审查、评审结果、意见负有保密义务;与申请人或者其产品(资料)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负责农药登记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和评审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和尚未公开的审查、评审结果、意见负有保密义务;与申请人或者其产品(资料)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