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农业农村部注销农药登记证,并予以公布: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依法终止或者不具备农药登记申请人资格的; (三)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或者合并分立,已换发新农药登记证的; (四)农药登记资料已经依法转让的; (五)应当注销农药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农业农村部注销农药登记证,并予以公布: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依法终止或者不具备农药登记申请人资格的; (三)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或者合并分立,已换发新农药登记证的; (四)农药登记资料已经依法转让的; (五)应当注销农药登记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