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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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