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风险监测与评价第三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收集分析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召回农药产品、发生农药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