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风险监测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收集分析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召回农药产品、发生农药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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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