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风险监测与评价

第三十七条

监测内容包括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的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评价: (一)发生多起农作物药害事故的; (二)靶标生物抗性大幅升高的; (三)农产品农药残留多次超标的; (四)出现多起对蜜蜂、鸟、鱼、蚕、虾、蟹等非靶标生物、天敌生物危害事件的; (五)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对农药使用者或者接触人群、畜禽等产生健康危害的。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农业农村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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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