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四条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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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