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第三十四条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