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在六个月内完成登记变更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变更,登记证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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