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二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变更: (一)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二)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三)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四)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变更: (一)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二)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三)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四)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