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企业合并分立需要换发农药登记证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业农村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企业合并分立需要换发农药登记证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业农村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