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企业合并分立需要换发农药登记证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业农村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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