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登记审查和评审期间,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的种类以及其所依照的技术要求和审批程序,不因为其他申请人在此期间取得农药登记证而发生变化。 新农药获得批准后,已经受理的其他申请人的新农药登记申请,可以继续按照新农药登记审批程序予以审查和评审。其他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申请,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