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四条农药登记申请受理后、进入技术审查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并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农业农村部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补充资料。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