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后,组织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在九个月内完成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样张等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农业农村部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资料存在轻微瑕疵需要补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相关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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