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农业农村部。 初审不通过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农业农村部。 初审不通过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