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