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