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受让方凭以下材料申请农药登记: (一)双方的转让合同; (二)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补充完善的相关登记资料; (三)原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注销相应登记证的申请。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受让方凭以下材料申请农药登记: (一)双方的转让合同; (二)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补充完善的相关登记资料; (三)原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注销相应登记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