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受让方凭以下材料申请农药登记: (一)双方的转让合同; (二)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补充完善的相关登记资料; (三)原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注销相应登记证的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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