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取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申请含该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的,应当获得该登记证持有人完整登记资料授权,但提交自己取得数据的除外。 其他申请人提交自己取得的数据申请前款农药登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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