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取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申请含该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的,应当获得该登记证持有人完整登记资料授权,但提交自己取得数据的除外。 其他申请人提交自己取得的数据申请前款农药登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取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申请含该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的,应当获得该登记证持有人完整登记资料授权,但提交自己取得数据的除外。 其他申请人提交自己取得的数据申请前款农药登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