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七条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