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