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办理农药登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权限等。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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