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农药登记申请相关工作。 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