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应采用质量合格产品。常用材料应满足以下强度要求:
(1)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素混凝土垫层可采用C10;
(2)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加固修复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3)烧结粘土砖、免烧砖、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MU7.5。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应采用质量合格产品。常用材料应满足以下强度要求:
(1)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素混凝土垫层可采用C10;
(2)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加固修复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3)烧结粘土砖、免烧砖、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MU7.5。